行政院「轉型正義影音資源推廣服務案」機關教育訓練合辦申請表

鑒於轉型正義教育推動尚於起步階段,為利後續各界教育訓練及社會溝通活動之進行,本計畫取得7支與轉型正義有關影片限期(場次)之公開上映權,期作為後續推動之基礎。若有播映需求之公務單位,可填寫本表單進行登記,後續將由專人與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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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申請本案影音資源合辦教育訓練,請配合下列事項:
  •  為利擴大活動辦理效益,建議提供可容納 60-80 人之場地,實際出席人數以 50 人以上為原則, 如觀影人數超過100人以上,需另案洽談公播授權,並由申請方支付延伸費用
  • 至遲請於舉辦前一個月(45-60天尤佳)提出申請,以利後續安排講師等事宜進行。委託單位將視需要電洽確認機關辦理訓練之規劃,如經雙方協議合辦,委託單位亦將依據機關訓練需求提具辦理建議,包含預計播映之影片、映後座談分享方向及講師建議等,並預留映後活動時間(至少1小時以上)
  • 現場播映設備需可播放光碟或放映 VOB 格式之影音檔案,並備有 2-4 支麥克風(根據映後辦理形式不同,數量需配合增減)供講者及主持人於映後活動使用。
  • 合辦單位應配置適足人力協助影音資源播放及教育訓練辦理。
  • 合辦單位應於活動前妥予宣傳,避免資源浪費;活動後得宣導辦理情形,擴大推廣效益。
2.    各機關提具申請後,將由委託單位依據機關可提供場地、設備及預期效益評估合辦與否,主辦單位保留修改、變更、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經同意合辦之教育訓練,原則應於申請時填具之地點播映,並符合教育推廣之目的,不得為營利性使用,或強制參與者繳納入場費用。

3.    合辦教育訓練時,請協助遵守或宣導下列事項:
  • 避免影音資源損壞或遺失,並按時歸還。如係因播映單位不當使用或故意造成影片之損壞,以致無法修復,應負賠償責任(負擔重新製作或購買之費用)。
  • 公開使用時,應於活動宣傳、文字圖說或適當位置處,標註 「行政院提供」字樣。
  • 播映前,應聲明禁止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之行為 (如錄音、錄影、攝影等盜攝、盜錄行為)。
4.    活動辦理完畢後,將觀影人數(含報名人數及實到人數)、辦理成效及活動方式等資訊 ,提供予委託單位辦理履約管理相關事宜。

您對於注意事項之說明是否皆已閱讀完畢,且願意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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