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新北市樹林區柑園國小行動載具管理要點辦理 。
二、申請程序:由家長填寫本申請單,經學務處核備方可使用。
三、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1)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聯繫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2)經教師同意可於教學活動期間使用,但仍應遵守使用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
(3)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4)非經教師同意,請勿開啟拍照、錄音、遠端監聽...等涉及個人隱私之功能。
(5)不得利用學校電源替載具充電。
(6)多數載具屬於貴重物品,請務必妥慎保管,如有遺失請自行負責
(7)使用時間外,若有事需聯繫請撥打校內電話(02-26802507轉各分機),請勿直接撥打電話給學生。
五、使用時間:
(1)上午7:40以前
(2)放學後。
六、違規處置:
(1)凡違反第四項規定,有影響教學之虞者,得由學務處代為保管載具並通知家長領回,並得暫停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利。
(2)其他未載之事項及行為,若有影響學生學習或影響教師教學之虞,適用第一項處置原則。
七、請家長務必約束學生使用載具,配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