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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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單位名稱(收據繳款人) *
通訊地址(寄送收據,請留正確地址) *
連絡電話 *
土地坐落 *
一、地段 *
地號 *
二、地段 *
地號 *
三、地段 *
地號 *
四、地段 *
地號 *
申請地號(共計筆數) *
證明申請份數 *
申請用途暨收費基準
1.依據112年10月3日吉鄉財字第1120027641A號令,修正「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行政規費收費辦法」,土地分區
   使用證明(不分地段),按筆計徵新台幣五十元,同申請案須增加核發證明書份數以增加一份加收五十元
2.線上申請領件時間於申請次日起5日內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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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件人名稱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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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申請須知
一、 說 明:縣(市)民為瞭解本縣(市)都市計畫實施情形,得向建設局(工務局)申請上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
         地)證明。
二、 應備書件:

(一)請依式填寫申請書一份。

(二)未完成地籍分割或其他特殊原因地區,由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另行規定載明其他必要書件。

二、 申辦機關:縣(市)政府建設局(工務局)經政府授權之鄉、鎮、縣轄市公所。

三、 注意事項: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應分別申請及繳納規費。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使用分區係依據以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核發,僅供參考之用,如有誤差依現地指示(定)建築線及公告圖為準。如涉及土地之申貸、買賣、移轉等目的,為求慎重起見,惠請申請人另行至「花蓮縣地籍整合資訊應用平台」、「花蓮縣都市計畫應用管理平台」等查詢系統,自負查實確認之責。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係以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發佈實施,並已套繪地籍圖者為依據,如地籍圖上分區界線不明確應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行申請核辦。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係就申請地號查核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說明書中之特殊土地使用規定,如已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之規定等予以查列,至計畫書中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前後院側院及開發限制等之其他限制規定,請逕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五)證明書有效期間依證明書所載為準。

(六)本證明書核發後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不再另行通知。

五、服務窗口:

聯絡電話03-8523126#124

六、收費基準:

依據112年10月3日吉鄉財字第1120027641A號令,修正「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行政規費收費辦法」,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不分地段),按筆計徵新台幣五十元,同申請案須增加核發證明書份數以增加一份加收五十元,臨櫃領取證明時繳費。

七、領取證明方式:

(1)線上申請領件時間於申請次日起5日內領取,臨櫃領取證明時繳費。

(2)非臨櫃領取(外縣市申請者)證明,請寄回郵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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