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範圍及對象:
各級公立及私立學校(含幼兒園、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本部所屬機關(構)及學校附設機構教職員工(含編制外人員) [備註:事件當事人非學生]。
上開人員因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行為而為被申訴人(相對人),且依該法在調查年度內(10月1日-12月31日)經權責單位受理申訴、評議及成立性騷擾之案件(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案件非本表調查範圍):
(1)所有調查權責為機關(構)、學校或校外單位並經受理申訴、評議及認定成立之案件均屬之(包含由機
【構】、學校或校外單位通知調查結果之案件)。
(2)受理相同事由申訴案件以1件計;經2次(含)以上評議之相同案件,以最後1次評議時間為準。
(3)舉例說明:
a.案例1(性騷擾防治法):A校某甲性騷擾某乙(非執行職務或無職業),某乙應向A校申訴,如經A校受
理申訴、調查且性騷擾成立,A校應於明細表/性騷擾防治法/「受理件數」、「評議件數」及「成
立件數」欄位各填1。
b.案例2(性別工作平等法):A校某甲性騷擾B機關正在執行職務某乙,某乙應向B機關申訴,如經B機關受
理、調查且性騷擾成立,並將結果通知A校,A校應於明細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成立件數」欄位
填1(受理件數、評議件數欄位空白)。
二、調查期間: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爾後每季皆需調查。
三、公立學校若有附幼者,國小部分填1次;幼兒園部分另填1次。
四、公立國中小者,國中部分填1次;國小部分另填1次,有補校者,也請另外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