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據此,隨著經濟發展,我國的勞動政策與法令也漸趨周延。勞動諸法中,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最受關注,該法訂定最低勞動條件,以資百業遵行。惟,醫療保健服務之從業人員中,迄今仍將住院醫師以外之醫師(下稱主治醫師),歸屬為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之人員,成為極少數非屬勞基法適用對象之一。
主治醫師既不受勞基法之勞動條件保障,也未享有勞工退休保險之權益,再縱觀醫療法、醫師法等攸關醫師執業規範之法律,也僅見醫師之資格條件、業務內容、責任及消極性之懲處等規定。然,隨著健保、醫院評鑑、醫院管理制度及人力供需等環境變遷,相對於其他行業,醫師的勞動條件及社經地位實已今非昔比,過勞猝死、隨機外派、無故解聘等爭議事件,亦逐漸浮現。
衛生福利部為解決上揭受僱主治醫師與研修醫師之勞動權議題,曾研擬修正醫療法,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範圍涵蓋聘雇契約、服務年資、夜間職場安全、職災補償、退休金、醫療業務責任保險等事項。然,該修正草案迄今未見推進,恐與各權益關係人未能達成共識,最為關鍵。
有鑑於此,臺北醫學大學衛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特以「主治醫師勞動權保障」為題,邀請關切此一議題之產、官、學、研專業人士,齊聚研商,期有助於匯集共識,早日落實全面性之醫師權益保障,共創優質醫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