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 --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評估量表
本表含有60個細項指標,以抽樣或普查方式實施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之評估檢核,供國教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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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所就讀的學校 *
1.學校能確保校內各項設備與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如校車、課桌椅、運動及遊戲器材、實驗器材等)。 *
2學校有充足安全便利的「無障礙環境」設施。 *

3.學校能在校園適當地點設立安全維護系統(如照明設施、巡邏網、警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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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校平時積極實施校園環境教育,使教職員工及家長了解校園,當有危機發生時,學校能有立即妥善處理機制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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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學校能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製作及公告危險地圖,並在現場張貼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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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學校能與社區建立友善關係,共同維護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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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職員工及家長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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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學校內不會發生言語侮辱、肢體暴力等情事,或對學生有任何形式的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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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學校教職員不會採取連坐方式處理學生的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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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學校能尊重個人隱私,除非基於重大安全考量或法律允許,不會任意檢查個人信件、書包或置物櫃等私人物品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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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對於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或霸凌等事件,學校能主動關懷並迅速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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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除非法律允許,學校不會洩漏教職員工、家長及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以維護其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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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學校不會任意公開學生的成績及其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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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學校能平等重視各學習領域(學科)的價值,公正地分配教學資源與對待不同學習領域(學科)有成就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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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學校能設計與學生既有生活經驗有所關聯的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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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學生在學習活動中能有適切表達自己觀點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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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學校尊重學生不參與課餘的大型表演或競賽等活動,並尊重學生與家長對活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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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學校不會以不當理由借課或停課,以致於剝奪學生的學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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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學校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以保障學生的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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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學校不會挪用特定學習領域(學科)時間來加強其他學習領域(學科)的教學或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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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學校尊重學生放學後留在學校接受課後輔導或考試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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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學生不會因為學習成就不佳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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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教職員工及學生在被證實有過失之前都能被視為沒有過失,並尊重其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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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學校遵守「常態編班」規定,並且不會將各種資源集中於特定班級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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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校園中男女性使用的設備與空間(如廁所、休閒設施等)能依男女生的人數比例合理設置,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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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校園內教職員工及學生能相互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如髮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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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學生不會因為學習成就不佳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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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教學活動與師生互動能充分表現平等對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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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教師能尊重學生的休息與遊戲權(或作息權益),按時上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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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教師能注意學生的人格發展與學習狀況,並適時給予關懷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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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學生對於感覺不公平或不適當的教學及評量,能表達意見,並得到合理有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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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學校對於攸關學生權益的事項,能秉持學生最佳利益原則,及時公正處理,提供有效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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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學校能善用各種管道(如聯絡簿、學校日等),充分告知學生及家長其切身權益、教育政策與校規(如就學貸款或相關獎補助、編班、成績計算方式、各項申請、申訴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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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學校教職員工能主動留意身心狀況異於平日的學生(如有疑似人為外傷、精神恍惚、恐懼等),確有受虐情況,主動通報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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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學校能尊重學生多元智能與學習風格,落實選修輔導與教學,並協助其充分開發個人潛能,追求自我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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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教師能以多元的方式評量學生的各項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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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學校能保障各類學生(如中輟(離)生、身心障礙學生、懷孕學生、家庭變故、新住民子女,及多元性傾向學生等)的權益,並積極給予必要的照顧(如予以有效補救教學、彈性處理學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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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教師在教學中不會灌輸或偏袒自己的宗教信仰、族群、性別、意識型態及政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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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學校能積極肯定學生自身族群文化的獨特性,並鼓勵學生認識與珍惜社區的文化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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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學校能提供學生充分學習與發展民主生活知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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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能參與和其權益有關的會議,其意見並得到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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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學校能對家長會提供充分教育資訊及支持,協助提昇參與教育事務的知能,並促進其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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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學校能輔導學生自治組織的成立與活動的舉辦,並提供其必要協助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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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學校各種會議的進行,皆能本民主精神,遵守會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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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師生代表與家長代表能有充分的管道表達意見,並得到回應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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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教育基本法與基本人權理念(如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學習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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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學校能主動提供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相關權益的文件及法令,以確保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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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學校能安排學生、家長及教職員工討論有關人權議題的機會(如辯論會、演講、媒體識讀、模擬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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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學校教職員工能清楚瞭解重要人權規準的內容(如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學習權宣言、教育基本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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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教職員工或學生有違反人權保障之事件,學校能主動處理及積極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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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學校能依相關法令規定,公平、公正與公開安排教師參與研習進修的機會,並協助教師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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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學校能尊重教師所學專業,不會勉強教師任教非其專長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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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教評會及其他委員會能依相關法令公平、公正與公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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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學校依法制定教師聘約,教師工作時數與要求能確實依照聘約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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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教師會能充分代表學校多數教師的意見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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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學校重大行政措施(如導師或代課、代理教師遴選、配排課等)能與教師、家長代表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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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學校生活(或工作)讓我充分感受到生命價值,感覺生活充實、幸福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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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學校生活(或工作)讓我對自己充滿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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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學校生活(或工作)進而使我對社會充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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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如果「0」分表示最不快樂,「100」分表示最快樂,那麼子女目前學校生活(或工作)的愉悅幸福程度是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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