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同意書人(下稱甲方)同意接受慈濟志業體系(係指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大愛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靜思人文志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下稱乙方)之訪問(記錄、錄音、攝影及錄影),乙方訪問甲方所產生之著作,乙方為其著作人,享有著作的相關知識產權,甲方同意乙方得永久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不限次數改作、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展示、編輯、公開發表、散布、發行、公開口述、出租及公開演出該訪問之內容、甲方所提供之相關著作及乙方就該著作之改作,乙方並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乙方對受訪內容得視實際需要予以編輯、刪節或為其他必要之修改,惟不得於任何情況下變更甲方受訪內容之原意。
【2】甲方並保證就其所提供之相關著作,係有權出具本同意書。
【3】其他約定事項(如有請於下方欄位註明)
此致 慈濟志業體系(係指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大愛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靜思人文志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