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為我國輸配電業工程設計施作應遵循之基本安全法規。雖然規範對象明確,為輸配電業,惟近年來隨用戶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儲能系統或其他自用發電設備,為傳送電源併接電力網或於廠區內自用,設置供電基礎設施需要,尤其是變電站,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97條規定,其未規定事項,應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此外不論是公營或民營發電業,尤其是近幾年政府極力推動建置離岸風力發電,依「發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條規定,為聯結電力網或用戶所裝置之升壓或降壓變壓器、變電站、開關場及電源線設備,亦應符合「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規定。因此,除輸配電業外,其他從事上述相關工程之業者亦可能成為輸配電規則之間接規範對象。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最近一次修法在106年修正發布,配合「電業法」106年大修一併修正子法,實際僅有少部分條文修正。該規則多數未修正之條文係在102年修正發布及104年施行,施行迄今已近10年。基於多年來累積民眾及相關業者對輸配電設備裝置疑問,近年來用戶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儲能系統及民營發電業建置離岸風力發電,設置變電站適用法規需要,以及國外相關法規如美國國家電力安全法規(NESC) 2023年版出版,因應新材料、新技術應用,及極端氣候環境變遷等之修正,遂重新檢討我國「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研擬全案修正草案。
為使輸配電相關工程之從業人員多了解「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及其修法變動情形,並反映現行法規及其草案規定於實務上有無執行困難,提供相關意見,作為法規精進參考,爰召開本次說明會。
** 因會議場地座位有限,本次會議主辦單位保留決定參加者之權利。
** 會議前2日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主辦單位決定之參加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