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署反對駱克道遊樂場擬建抽水站(規劃申請編號:A/H5/416)4月30日截止!
背景:

2011年,規劃署完成「中環新海濱城市設計研究」,建議將中環新海濱五號用地(即立法會對面),以及南面用地包括前紅十字會總部及夏慤道抽水站,作商業及酒店用途。

夏慤道抽水站的功能為將由九龍輸送至港島的食水,調整至合適水壓後再輸送往港島各區。水務署隨即展開搬遷抽水站研究,2014年向立法會提出申請逾七億,將抽水站遷至香港公園內,但因影響古蹟及古樹,最終未有落實。至2017年,政府計劃將五號用地及南面用地改為興建新的高等法院綜合大樓,理由為解決現時法庭空間不足,新大樓落成段,高等法院原址將改作商業用途,連同加路連山道興建新法院大樓,整個計劃成本料達200億。

因應法庭搬遷計劃,水務署建議將夏慤道抽水站重置於灣仔駱克道遊樂場,署方在2017年展開諮詢,但至2019年初舉辦公眾論壇,為數甚多的市民及公園使用者仍不知情,甚至包括鄰近的學校。署方以「駱克道遊樂場新貌」宣傳項目,較少篇幅提及搬遷抽水站的前因後果,令公眾難以理解事件。

2018年12月11日灣仔區議會發展、規劃及交通委員會討論項目,我們當時已表示不認同搬遷選址,灣仔區的「休憩用地」已經不足,不應再遷入抽水站佔用僅有的遊樂場用地,而水務署一直無法清楚解釋,為何不能將抽水站原址重置於中環新海濱五號用地及南面用地,只表示涉及複雜的技術及運作要求,遷入新法院大樓將嚴重影響其運作。

我們亦認為高院遷至新海濱空置用地後,原高院大樓又要拆卸賣地,耗費過多公帑、製造了大量建築廢料,對環境構成不必要的破壞。

時隔超過兩年,水務署在未通知區議會的情況下,突然向城規會提出規劃申請(申請編號:A/H5/416),本月4月30日諮詢截止,暫定會議日期為5月28日。

翻查城規會文件,我們才獲知署方最終方案的詳情,駱克道遊樂場地底將被挖空興建抽水站,目前位於地面的洗手間將遷至地底,地面則會重設籃球場,另一半空間則為抽水站建築佔用,建築物的上方才是兒童遊樂場,整個「休憩空間」變得支離破碎,亦完全不符合土地的規劃意向,不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要求。

我們將要求水務署出席5月18日灣仔區議會發展、規劃及交通委員會,交代方案,解釋為何未有在提交城規會前,將最終方案再諮詢區議會及居民,歡迎所有持份者向區議會報名,親自出席會議反映意見。我們亦會要求水務署公布2017年至2019年進行的諮詢的結果及報告,以及交代為何不能原址重置。同時,我們已去信城規會,要求延期審議。

歡迎大家直接向城規會提出意見:https://www.info.gov.hk/tpb/tc/plan_application/A_H5_416.html
或簽妥下方聯署信,我們會集合大家的聲音,向城規會反映。

聯署發起:灣仔區議員顧國慧、麥景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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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城市規劃委員會:

就水務署向城規會申請,將駱克道遊樂場改建為抽水站,我等要求城規會延期審議,理據以及對項目的意見如下:

一)違反「休憩用地」土地用途:根據《灣仔分區計劃大網圖S/H5/28》,「休憩用地」的規劃意向為「主要是提供戶外公共空間作各種動態及/或靜態康樂用途,以配合當地居民及其他市民的需要」。雖然「政府用途」列於「第二欄」,但相關建築必須符合規劃意向,即作「康樂用途」,水務署申請興建的抽水站,偏離了「休憩用地」的規劃意向,必須根據第12A條更改土地用途為「政府、機構及社區」用途,目前的程序不當;

二)違反《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其中第四章第1.11段「休憩用地用途地帶的區劃」,指出「區域休憩用地」、「地區休憩用地」及「鄰舍休憩用地」,規劃意向皆限制建築上蓋面積分別不能多於20%、10%及5%,以維持開放休憩空間形態。惟水務署建議在駱克道遊樂場興建的抽水站,其建築上蓋面積接近四成(不多於37.5%),不符《準則》要求;

三)諮詢不足、城規會未能充分審視所有理據:申請人只於2017年至2019年間諮詢市民、使用者及區議會,至今兩年多卻未有再次諮詢。申請人提交最終方案,與當年諮詢時的三個方案有所不同,在提交至城規會前未有再次諮詢市民、使用者、鄰近地區持份者以及已經換屆的灣仔區議會,城規會未有足夠資料考慮全面的理據,不適合於現階段處理此規劃申請;

四)區內休憩用地極度稀少:駱克道遊樂場是灣仔西面重要的休憩遊樂場,根據灣仔區議會地區工程及設施管理委員會進行的公園研究,灣仔西面(小規劃統計區1.3.1),人口密度為全灣仔區最高,駱克道遊樂場無疑是區內珍貴的休憩用地。申請人在文件中第2.6段亦提到,目前灣仔區的「地區休憩用地」及「鄰舍休憩用地」分別為46.36公頃及15.83公頃,並承認「鄰舍休憩用地」比規劃標準為低,削減此休憩用地並不合理(按2016年灣仔區人口為180,123,每人應有1平方米「鄰舍休憩用地」面積的標準,灣仔區需有18.01公頃);

五)改建後公共空間質素下降:申請人將置於地庫的「多用途活動空間」及樓面面積(487平方米),計算入休憩用地面積,然而,「休憩用地」的規劃意向清楚,便是戶外公共空間,地庫屬室內範圍,並非「休憩空間」。此外,改建後不同的康樂設施拆散於三層不同樓層,包括於建築物的內部及上方,嚴重影響了駱克道遊樂場的公共空間質素;此外,改建後不同的康樂設施拆散於三層不同樓層,包括於建築物的內部及上方,嚴重影響了駱克道遊樂場的公共空間質素;此外,目前遊樂場內32棵樹木,超過一半的17棵將被砍掉,這些樹木狀況良好,其中6棵高逾10米,最高達14米,樹木胸徑達385毫米,但補種的22棵樹高度只有3至4米,樹木胸徑只有75至100毫米,完全無法相比及「補償」,遊樂場日後的綠化環境將大打折扣;

六)設計不符使用者需要:申請人將兒童遊樂場置於頂部,但育嬰間及廁所則位於地庫,使照顧者大為不便。鄰近社區的兒童照顧者多為長者,樓梯使他們難以前往兒童遊樂場,亦令人擔心兒童上落安全。現時的設計中,非常依賴唯一一部升降機,一旦升降機暫停使用,則令行動不便人士難以使用公共空間;

七)原址重置更符合公眾利益:申請人的主要理據為夏慤道抽水站需予遷走,以讓出現址發展新的高等法院大樓。惟新高等法院大樓至今未有具體計劃時間表,新大樓選址亦有兩個不同地盤即中環新海濱五號用地及南面用地,抽水站可先於中環新海濱五號用地連同新大樓一併興建,完成後才停用現有夏慤道抽水站,在南面用地興建新大樓,更加符合公眾利益;

申請人多番重申法院涉及複雜運作,不能設置抽水站。惟目前灣仔法院大樓,亦是區域法院與多個政府部門共用,其餘各區亦有不同例子包括東區法院大樓等,申請人未能解釋不能共用土地的合理性;

申請人亦未盡力研究所有其他可替代選址,部份地點僅稱土地屬「私人土地」便不予研究並不合理。該土地由政府按條款批出,如有實際公共需要,應與現時土地使用者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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