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宜蘭縣災難心理衛生教育訓練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同意書: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稱「本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並同意本府於下列事項一~三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  台端資料:
一、蒐集之目的:研習會活動人員統計及報名使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基本資料(含姓名、電話、電子郵件)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本局執行推動心理健康網計畫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
(三)對象:所有參與活動成員
(四)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府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府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提供相當資料以為釋明。
(三)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致本局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時,本局將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說明拒絕提供資料將無法提供的服務或受損的權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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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已充分知悉上開告知事項,若「同意」本局於上開告知事項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請選擇[同意];若不同意,請選擇[不同意]離開活動網頁。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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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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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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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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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發送開課通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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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手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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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午餐 *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申請(尚在申請中;研習證明與繼續教育積分請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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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公務人員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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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研習證明(證明與繼續教育積分請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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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注意事項等相關資訊
※報名截止日期:113年3月18日(星期一)下午17時止,或報名額滿截止。
※若你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咳嗽、喉嚨痛、打噴嚏等),應視個人身體狀況,暫勿參加此課程,如有必要應全程配戴口罩與會。
※報名及簽到原則:全程參加,需完成簽到及簽退;課程開始30分鐘內請完成簽到,課程全部結束始能簽退。
※課程及講義免費,爲響應環保政策,請自備環保杯與會。
※相關資訊請洽: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員山鄉社區心衛中心03-9220885轉131-潘小姐。
課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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