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同意書: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稱「本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並同意本府於下列事項一~三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 台端資料:
一、蒐集之目的:研習會活動人員統計及報名使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基本資料(含姓名、電話、電子郵件)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本局執行推動心理健康網計畫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
(三)對象:所有參與活動成員
(四)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府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府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提供相當資料以為釋明。
(三)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致本局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時,本局將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說明拒絕提供資料將無法提供的服務或受損的權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