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條款
一、乙方為提供電子檔案相關服務(含案件申請、參訪申請及程式下載),需向甲方蒐集服務機關名稱、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與傳真等個人資料,俾利聯絡後續相關事宜。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並不作為其他用途之利用。
二、乙方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於相關服務結束一個月後,由系統自動刪除。
三、甲方得不提供個人資料,惟本局因未取得相關聯絡資訊,將無法提供後續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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