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專法,在民眾意識清楚時,透過與專業醫療團隊「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前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經醫師判定為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以及政府公告疾時,醫療團隊可根據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保障病人的善終權益,減少無效醫療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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