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場地須知及守則
使用場地守則:
1. 使用場地應不少於十二個工作天前提交申請表,接納與否本中心將會電話/電郵回覆。
2. 借用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如果多於一個屬會/委員會/小組申請,將以收到申請時間並以先到先得決定,最終由 303 區會決定,不得異議。
3. 使用屬會/委員會/小組必須在活動完結後自行清潔場地; 而須由本中心代為清理,則另加費用 (以每次$300 元計算)。
4. 本中心場地內嚴禁吸煙及賭博,使用屬會/委員會/小組必須自行負責場內人士秩序。
5. 在未經本中心批准時,嚴禁在場地內蓋搭任何物件,如有需要懸掛或張貼物品於牆身或展覽板,必須事先聲明。如有任何物件、設施在使用期間內因遭受損毀、盜去或移去而須由本中心負責修理或替換時,則其所需之任何費用,概由使用屬會/委員會/小組負責賠償。
6. 使用者必須確保使用場地時,不致滋擾或騷擾本中心會員、鄰近居民或公眾人士。
7. 除使用時聲明之用途外,使用屬會/委員會/小組不得將該場地作其他用途。
8. 未經本中心批准前,使用屬會/委員會/小組不得向參加者收取入場費用或捐款;同時亦不可在活動舉行期間銷售商品。 倘使用屬會/委員會/小組違反有關之條款而致令本中心支付之任何費用,則須於接獲本中心發出繳款通知後負責償還。
9. 使用屬會/委員會/小組不得於本中心場地內製作、發佈、展示或派發任何與活動有關含有失實、偏頗、具誤導或欺騙性內容的宣傳物品。
10. 如有多過一位申請屬會/委員會/小組於同一檔期使用,本中心會根據建議活動的性質、持續時間及申請人的服務對象等各方面來考慮有關申請。
11. 使用屬會/委員會/小組必須為參加者、表演者及場地購買第三者意外保險。如有任何人在場內受傷或死亡,本中心概不負責。
12. 在一般情況下,使用屬會/委員會/小組如申請更改已覆實的使用場地時間,將視作取消使用論。不過,如使用者提出充分理由,本中心可行使酌情權,准許申請使用者更改使用場地時間。儘管有上述規定,如基於惡劣天氣或任何無法預知的情況而須取消經覆實的預訂,則使用屬會/委員會/小組可申請補場。
注意事項:
1. 使用者與任何團體合辦活動,須先徵取得本中心同意,否則本中心有權拒絕申請者使用場地。
2. 使用者若違反本中心規則,本中心有權停止其使用場地之權利。
3. 本中心有權增刪以上內容而不需另行通知,並保留一切執行及最終解釋之權力。
4.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852) 2520 0316 或區代表區玉瑛獅姐 (Lion Pappy Au)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