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借用需知1、教學設備借用請於借用日前3個工作日填寫智慧城市共享學習堂設備借用申請表,並列印出紙本送至院辦
2、本院學生參加課程或校外活動需借用教學設備,應由指導老師或導師同意後(申請單上簽名),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借用,使用完畢按期歸還。借用需繳押證件,證件於設備歸還時退還。
3、本院學生需借用教學設備,以一周為限。
4、本院專任教師因個人研究需借用教學設備,以二周為限。
5、若該設備無人預借,得以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
6、本院專任教師教學活動需長期借用(一個月以上),經單位主管批示後方能借用。
7、借用無人機時需提供操作資格證明方可借用。
8、借出之設備如有教學或公務之特別需要,管理人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設備。
9、借用教學設備期間,借用人需負責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損壞,借用人需負責賠償(賠償以重新請購該物品之價格為準,若無法重新請購相同物品時,需以相同規格之產品替代)
10、各項設備於每學期期末考期間停止借用,以利管理單位檢修、清點。
*本表單之個資僅用於建設學院設備借用聯絡使用,個資保留1年後即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