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上者,經本校公告招領逾1個月,未有受領權人認領時,會將遺失物造冊交存於轄區警察機關。
二、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者,經本校於網頁公告15天後,仍無人認領者,得依當初拾得人之意願請其自行領回或統由學校處理,拾得人未拋棄所有權者,承辦單位將通知(或公告)於三個月內領回,期限內仍未領回或拋棄所有權者,得視遺失物之價值或性質,公開拍賣或拋棄之,拍賣所得之價金(含遺失物為現金者)將全數捐助本校校內教育儲蓄專戶。
三、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本人應攜带身分證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至教官室領回,並於遺失物(招領)登記表「所有人領回欄位」填具相關資料並簽名。
四、欲認領遺失物的同學,請儘速至教官室認領。
五、承辦人:陳正明先生 連絡電話:037-35600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