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氣大愛  著作授權同意書

立書人  同意為配合和氣大愛執行「2023.04.29幸福印記工作坊分享-法布施」書籍出版,專屬授權範圍及方式如下:

和氣大愛文教基金會、和氣大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無償利用,包含重製、公開傳輸、散布、編輯、改作、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口述等著作財產權利用型態。

立書人同時保證對於前述授權利用之「2023.04.29幸福印記工作坊分享-法布施」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或授權他人利用之權限,且著作內容均為自己之創作或經合法授權或符合著作權法第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未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並無其他違反著作權法或相關法規之情事,如有任何違法或侵權情事,立書人應負責出面理清。

此致 

和氣大愛文教基金會


和氣大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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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著作權法 

第 46 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7 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3 條:「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 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第 64 條:「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 65 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 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未命名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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