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各影音資源,單次播放可供百人運用,為符合效益,申請之觀影名額至少須 70 人以上, 如觀影人數超過100人以上,需另案洽談公播授權,並由申請方支付延伸費用。
2. 申請通過後,由委託單位通知申請人。經同意使用之影音資源,僅得於事前申請之使用地點播映,並符合教育推廣之目的,不得為營利性使用,或強制參與者繳納入場費用。
3. 使用本案影音資源時,請配合下列事項:
- 避免影音資源損壞或遺失,並按時歸還。如係因播映單位不當使用或故意造成影片之損壞,以致無法修復,應負賠償責任(負擔重新製作或購買之費用)。
- 公開使用時,應於活動宣傳、文字圖說或適當位置處,標註 「行政院提供」字樣。
- 播映前,應聲明禁止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之行為 (如錄音、錄影、攝影等盜攝、盜錄行為)。
- 使用完畢後,將觀影人數、辦理成效及活動方式等資訊,提供予委託單位。
4. 使用本案影音資源之活動,應於活動前妥予宣傳,避免資源浪費;活動後得宣導辦理情形,擴大推廣效益。
5. 使用本案影音資源,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依申請內容執行。如有違反情事,或未依本注意事項配合辦理,主辦單位得隨時撤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