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因應交通部108年12月31日修訂之「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已明文規定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除某些情形外,應由公路監理機關視情況需要,邀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某些科別醫師及職能治療師組成鑑定小組進行鑑定。

交通部修訂之「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職能治療師於鑑定小組主要提供意見諮詢服務而非提供評估,請有意願提供諮詢服務之職能治療師填妥本表並於109年1月8日前送出。
※服務單位須為評鑑合格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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