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04救生員安全教育
依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條規定: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一條第二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及第十一條:證書有效期間內,至少參加十八小時與救生員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上課日期:110年12月4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上午08:50報到)
上課地點:高雄市大社區金龍路42號(大社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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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僅於處理活動之正當程序與必要業務範圍內,使用本活動之相關個資,包含與您進行身分確認與活動之後續結果聯絡,以及其他隱私權之相關政策法規規範之正當使用範圍內。非在個人之同意下,本會不會將活動之個資及相關內容提供於其他單位使用。對於活動內容,日後您仍能以相關之身分證明向本會請求、查閱、修改、變更。命名的問題未命名的問題 *
本人自願參加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舉辦之110年救生員安全教育講習活動,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無癲癇、心血管疾病、心臟病、高血壓、暈眩、氣喘、及法定傳染病等病史,在訓練期間願意遵守各項上課守則與活動規範,若因本人疏失導致發生危險,本人願自行承擔所有責任;如有意外事故,本人也願意按照保險公司規定,辦理申請手續接受保險理賠,恐口無憑特立此書以資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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