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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虛驚事件通報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無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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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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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人電話/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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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發生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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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系
語言治療系
視光系
製藥工程系
生物醫學保健系
寵物照護與美容系
化妝品應用與管理系
護理系
長期照護經營管理系
調理保健技術系
醫務暨健康事業管理系
數位設計與資訊管理系
食品營養系
餐旅管理系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職業安全衛生系
消防安全學士學位學程
運動健康與休閒系
幼兒保育系
行政單位
災害發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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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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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YY
災害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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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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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
災害發生處所所在大樓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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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棟--西教學大樓
B棟--東教學大樓
C棟--舊實驗大樓
D--行政大樓
E--幼保大樓
F--圖書館技科館大樓
G--食營大樓
H--學生活動中心大樓
I棟--食品加工廠大樓
J棟--護理大樓
K棟--民生大樓
L棟--體育二館
M棟--第二宿舍大樓
N棟--體育園區
O棟--滯洪池園區
災害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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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墜落、滾落:指人從樹木、建築物、施工架、機械、搭乘物、階梯、斜面等落下情形。(不含交通事故)(感電墜落應分類為感電。)
(2) 跌倒:指人在同一平面倒下,拌跤或滑倒之情形。(含車輛機械等跌倒,不含交通事故。)
(3) 衝撞:指除去墜落、滾落、跌倒外,以人為主體碰觸到靜止物或動態物吊物、機械之部分等打到人及飛落之情形。(含與車輛機械衝撞,不含交通事故)。
(4) 物體飛落:指以飛行物、落下物為主體碰觸到人之情形。(含研削物破裂、切斷片、切削粉飛來,及自持物落下之情形;又容器破裂應分類為物體破裂)。
(5) 物體倒塌、崩塌:指堆積物(包括內含)、施工架、建築物等崩落碰觸到人之情形。
(6) 被撞:指除物體飛落、物體倒崩、崩塌外,以物為主體碰觸到人之情形。
(7) 被切、割、擦傷:指被擦傷的情況及以被擦的狀態而被切割等之情況而言。
(8) 被夾、被捲:指人在被夾、被捲狀態壓扭等情形。
(9) 踩踏:指踏穿鐵釘、金屬片等情形。
(10) 溺斃:指水中墜落致死之情形。
(11) 與高溫、低溫之接觸:指與高溫、低溫之接觸,包含暴露於高溫或低溫之環境下之情況。
(12) 與有害物之接觸:指被暴露於輻射線、有害光線之障害、一氧化碳中毒、缺氧症及暴露於高氣壓、低氣壓等有害環境下之情況。
(13) 感電:指接觸帶電體或因通電而人體受衝擊之情況而言。
(14) 爆炸:指壓力之急激發生或開放之結果,帶有爆音而引起膨脹之情況而言。破裂除外。包含水蒸氣爆炸。在容器、裝置內部爆炸之情況。容器、裝置等本身破裂時亦歸屬於本類。
(15) 物體破裂:指容器或裝置因物體之壓力破裂之情形。
(16) 火災:指以危險物本身為媒介物產生之火災;又危險物以外之情形,則以火源媒介物產生之火災。
(17) 不當動作:指不當行為引起之災害如搬物閃到腰或類似狀態之情形。
(18) 鐵公路交通事故:指由火車、汽(機)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之事故。
(19) 其他交通事故:指包括船舶、航空器交通事故。
職業災害媒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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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動機:指電動機、發電機、蒸氣機引擎、內燃機、水車等。
(2) 動力傳導裝置:指以靠原動機在機械作業點,作動力傳導之機械裝置。
(3) 木材加工用機械:指製材機械、合板用機械、木工機械等。
(4) 營造用機械:指掘削、裝卸、運搬、基礎(汽車除外)等用機械,多使用於營造、林業、港務等場所。
(5) 一般動力機械:指除木材加工用機械及營造用機械外之一般動力機械。(含攜帶式動力工具,以動力之運搬機械、搭乘物裝置如升降機等,應另依該分類) 。
(6) 起重機械:指以動力作物體吊升之裝置。
(7) 動力運搬機械:指除動力起重機械、搭乘物外之動力運搬機械。
(8) 交通工具:指各項交通工具。(包含火車、汽機車、輪船及飛機等)。
(9) 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含配管及其附屬物)。
(10) 化學設備:指危險物等製造或處理之定置式設備。(含配管及其附屬設置,壓力容器、熔接設備及乾燥裝置另依該分類)。
(11) 爐窯:指爐窯、釜、乾燥設備等。
(12) 電氣設備:指各種電氣設備(獨立之電動機、原動機應另依該分類)。
(13) 人力機械工具:指以人力操作之機械、起重、運搬及手工具等。
(14) 用具:指整組之機械裝置。(不包括其中一部分裝置)。
(15) 其他設備:指不能歸入壓力容器、壓力設備、熔接設備、爐窯、電氣設備、人力機械、工具、用具等之設備。
(16) 營建物及施工設備:指適用於在建築物上從事作業及建築物倒崩等引起災害之媒介物。(電氣設備及裝置部分應另依該分類)。
(17) 危險物有害物:指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危險物及有害物等。
(18) 材料:指金屬材料、木材、竹材、石頭、砂等。
(19) 搬運物體:指已包裝或未包裝貨物。
(20) 環境:指土砂、岩石、立木、水、特殊環境、高低溫環境等。
罹災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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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災者罹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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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
重傷
死亡
罹災者身份
學生
教職員
承攬商
非本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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