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及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總統前於106年12月6日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其中該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本署於111年首次辦理全國偏遠地區學校座談會議。
為持續瞭解偏遠地區學校推動教育情形,以及各界針對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意見,112年度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座談會將採線上座談方式辦理共4場分區座談會,以期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發展,落實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