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四條修改意見收集表單
一、爰近來本黨提名人因酒駕紀錄,導致社會觀感不佳,且為補強原訂提名辦法不足,符合黨性基調,特增列第四之一條。

二、第四之一條內容如下:
第四之一條 被提名人禁酒駕特別條款
有酒駕行為者不予提名;提名後始發覺者,本黨得逕為撤銷提名。
酒駕行為包括駕駛任何交通工具,無論屬刑事或行政不法,包括但不限於遭行政 裁罰、刑事處罰、緩起訴或緩刑者。
被提名人因酒駕行為而拒測者亦同。本黨如知上情,得撤銷其被提名資格。
於國外地區觸犯前開酒駕行為,經當地行政或司法機關終局認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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