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六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第六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第六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s://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