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民法挺青年陣線主張與訴求
我國《民法》訂定於1929年,現行法《民法》成年年齡(完全行為能力年齡),也是在90年初次訂定後便未曾修改,立法理由寫道,依當時的時空背景,認為20歲前民智蒙昧未開。如今,在90年後的今天,世界多數國家都已將成年年齡訂在18歲。然而,我國成年的年齡、各項法律所訂定人民權利義務的年齡仍相當紊亂,導致18-20歲的青年在日常生活中,因各項法定年齡的差異遭遇諸多不便。
當資訊發展、教育普及和教育體系已趨於完備的今日,讓十八歲的青年能夠充分自主,已是普遍的共識,抑是全球已開發國家之常態,我國自詡為亞洲民主自由的國家,我們要有什麼理由阻擋民法成年下修18歲。
因此,我們有以下三個主要訴求:
1. 我們認為台灣青年的自主,不應再被一個90年前與時代脫節的法律綁住;
2. 我們認為應該檢視台灣各項法規對於18歲各項行為能力的認定落差,不再因毫無邏輯的法規定義,讓台灣青年權利、義務不對等;
3. 我們認為當18歲成年已經是世界各國的共識;當台灣社會與教育水平已經趨於完備,台灣政府就應該把自主的權利及義務交給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