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1學年度戶外教育與海洋教育計畫申請學校於執行計畫時,為防範新冠肺炎,請依據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外教學應行注意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二、111學年度起校外教學、戶外教育(含畢業旅行)及跨校際之交流活動:
1.授權各校自行評估,惟須經家長共同決議,並依據111年8月26日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第肆點第八項及第十三項辦理。
2.跨縣市活動或縣外單位到校參訪交流,須檢附活動實施計畫、防疫計畫等函報本府教育處備查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