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定告知事項中興大學農產品驗證中心(以下稱本中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六三);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九0);消費者保護(0九一);教育或訓練行政(一0九);會議管理(一三0);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五七);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性別、身份證統一編號、生日、聯絡地址、聯絡方式、電子信箱、服務單位等,詳如 台端填寫之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一)期間:因執行中心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二)對象:大眾。(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中心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一)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 台端得向本中心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中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費用。(二)台端得向本中心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台端應釋明原因及事實。(三)本中心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 台端得向本中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四)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台端得向本中心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但因本中心執行中心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台端如欲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及其行使方式,可來電本中心,由本中心專員為 台端說明。
六、台端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 台端所提供之資料錯誤、不實、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本中心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中心業務作業,而 台端將因此損失相關權益。台端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中心蒐集、處理及利用 台端的個人資料之效果。個資同意 1. 本報名表含個人資料部分僅供本次課程使用,如非經當事人同意,絕不轉做其他用途,亦不會公布任何資訊。 2. 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貴所在上述蒐集目的內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