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截止)113年度有機及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稽核人員基礎訓練
主辦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農產品驗證中心
日期: 113年5/4(六)-5/5(日)、5/10(五)-5/12(日)、5/17(五)-5/19(日)、5/24(五)-5/25(六)
地址: 402台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

產銷履歷課程-依農科字第1130210764號函辦理。
有機課程-依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附件-2.1.4.3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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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查看簡章)

一、【主辦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農產品驗證中心
二、 【主 旨】 國立中興大學自97年至112年辦理產銷履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稽核人員訓練課程,深受主管機關信任以及社會人士肯定。本校延續歷年課程辦理理念再次開辦113年產銷履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稽核訓練,課程內容含括:
    1.產銷履歷及有機農產品認驗證適用之法規和標準
    2.農產品產製儲銷過程和技術之相關知識
    3.查核(稽核)技巧、方法及案例分析
    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或該驗證業務類別之相關知識
三、 【訓練對象】歡迎對農產品驗證稽核及食品健康安全有興趣之相關人士參加,不限報名資格。(如有意願擔任農產品驗證稽核人員者,可參考農業部規定稽核人員應符合資格之相關要求如附件二、附件三) 。
四、 【上課期間】 113年5月4~5日(星期六、日),5月10~12日(星期五、六、日),5月17~19日(星期五、六、日),5月24~25日(星期五、六)。
五、【上課地點】國立中興大學農業環境科學大樓10樓視聽教室(附件四)。
六、【開課標準】報名人數達40人開班。以報名且完成繳費者優先錄取。
七、【收費標準】
      1. 每一日課程每人收費新台幣3,000元,依照選課天數計費。
      2. 5/10 (五)可只選上午或下午,只選半日之收費為每人1,500元。
      3. 選修如超過5日者,第6日起以每人每日 1,000元 計費。
      4. 同一機構如有三人以上團體報名,則其中選修滿五日者,可享報名費95折之優惠。
      5. 詳細報名費用請依錄取通知信件中,各人報名天數所計算之金額為主。
八、【報名方式】
      1. 請於本線上報名系統進行報名,且僅受理線上報名。(下一頁有報名QRcode)
      2. 報名截止日為113年04月12日 (五)。 上課通知將於開課前5天以e-mail寄發。
      3. 收到錄取通知信後請盡速繳費,繳費完成之後才視為完成報名程序。繳費方式:請開立「國立中興大學」抬頭之郵政匯票、或至農產品驗證中心現金繳費。請於報名截止日之前完成繳費。
      4. 報名後如於4/22 (一) 17:00 前取消報名者,可申請退費報名總金額百分之七十;除非遇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完全取消課程,否則逾時取消報名者請恕全額不予退費。
      5. 主辦單位保有彈性調整開課日期、內容及講師之權利。
九、【課程內容】
課程內容詳見附件一,請參考課程分類說明、及其各自適用之驗證範圍/業務類別,並請自行留意計算選擇課程之時數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參考附件二、附件三)。
十、【注意事項】
     1. 請於報名時確定統編之需求及正確性。繳費後恕無法再修改或增加統編。
     2. 課程期間住宿及交通自理,相關資訊請參考附件四、附件五。
     3. 如遇颱風天災等特殊原因、 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台中市政府公告停班停課  ,則將延後上課日期,補課日期將另行通知並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4. 課程期間如需請假者,請告知主辦單位進行登記及確認,請假時數超過該學員選課總時數十分之一者不予發證。若因特殊原因或公務需求須請假超過選課總時數十分之一、並可提出證明者,請另行向主辦單位申請核可。
    5. 本次訓練班每日最後一堂課後進行學習成效評估測驗。有參加測驗且測驗平均70分(含)以上及格者,所選課程將納入合格證書。經考試合格、且請假時數符合上述4.之規定者,本中心將於課程結束後一個半月之內寄發證書。
    6. 測驗平均60~69分者,可申請一次補考(繳交費用1,000元)。補考時間及地點屆時將另行通知。
    7. 如有其它問題,歡迎來電詢問,聯絡電話:(04)2284-0490轉分機218,楊小姐。

<附檔請參考-招生簡章>

課程表 (請查看簡章)
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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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定告知事項中興大學農產品驗證中心(以下稱本中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六三);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九0);消費者保護(0九一);教育或訓練行政(一0九);會議管理(一三0);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五七);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性別、身份證統一編號、生日、聯絡地址、聯絡方式、電子信箱、服務單位等,詳如 台端填寫之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一)期間:因執行中心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二)對象:大眾。(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中心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一)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 台端得向本中心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中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費用。(二)台端得向本中心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台端應釋明原因及事實。(三)本中心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 台端得向本中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四)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台端得向本中心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但因本中心執行中心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台端如欲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及其行使方式,可來電本中心,由本中心專員為 台端說明。

六、台端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 台端所提供之資料錯誤、不實、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本中心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中心業務作業,而 台端將因此損失相關權益。台端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中心蒐集、處理及利用 台端的個人資料之效果。個資同意  1. 本報名表含個人資料部分僅供本次課程使用,如非經當事人同意,絕不轉做其他用途,亦不會公布任何資訊。     2. 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貴所在上述蒐集目的內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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