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管理、紀律處分及終止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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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在對教師採取紀律行動時,對於相對輕微及個別的行為失當個案,例如間中遲到,可以口頭或書面警告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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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處理學校員工涉及性侵犯兒童的個案時,最需關切的是兒童的福祉。校長在與涉嫌的教職員會面,應諮詢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或負責案件調查的警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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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被懷疑行為不當的教師沒有給予校方足夠通知期而提出辭職,他應繳付所欠日數的薪酬作為代通知金,而金額的上限為其一個月的薪酬。按《資助則例》的規定,法團校董會不可豁免其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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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校須設立上訴機制,由法團校董會/校董會或其委任的一個委員會,負責處理上訴個案。只有受核人不應出任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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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評核教師時,應集中於個人性格與職責有關的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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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所有考績工作均須妥為記錄。學校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建立檔案系統,以保存所有員工的考績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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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任何員工如遭刑事起訴 (若罪行在正常辦公時間觸犯與其職責有關),有責任向其僱主 (即學校) 主動報告。員工如被法庭定罪,學校可考慮罪行的嚴重性執行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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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學校着令教師停職,停職的安排帶有隱含教師有罪的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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