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麻豆區港尾國小親師生出國史調查

親愛的家長及同學您好:
1、 依據教育局公告156327號來文,為因應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升溫,本校須調查全校學生,包含共同生活家人,於3月1日至3月16日期間,是否具有出國史,並將統計結果回報造冊備查。
2、 根據教育部指示,教職員工生如因隱匿旅遊史而造成校園防疫破口,將依校內獎懲規定追究其責任。
3、 依據總統府公報第7470號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防疫期間相關法律規定摘錄如下:
● 《第三條》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 《第八條》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 《第十三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十四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防疫期間敬請配合本校防疫措施,包含每日體溫自主健康管理量測體溫(臺南市政府規定發燒標準:額溫、腋溫≧ 37度;耳溫≧38度)、校園門禁管制(於規定時間7:20-7:40到校上學)、入校於「體溫量測站」量測體溫、無發燒而有感冒症狀者務必戴上口罩。
5、 若上課期間學生出現發燒、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依規定將安置於隔離空間(本校安排在保健室),請家長務必保持聯繫管道通暢,方能即時帶孩子就醫。
6、 停課標準:一班有1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班停課。一校有2 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校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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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一甲.二甲.......六甲) *
座號(1.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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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本人3月1日至3月16日是否有出國(0為否,1為是) *
學生共同生活家人3月1日至3月16日是否有出國(0為否,1為是) *
此出國共同生活家人與學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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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後如有出國情形,請務必告知導師以便轉知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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