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 化粧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PIF)訪視申請表 
一、 目的: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7項規定,同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復依同法第4條相關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及完成產品登錄」,其中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制度依據產品風險分階段實施,自113年7月1日起,特定用途化粧品未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將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為因應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制度之施行,辦理化粧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PIF)訪視作業,協助業者建置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及建議,以利業者符合我國PIF相關管理規定。
二、 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三、 訪視對象:國內化粧品製造及輸入業者
四、 業者名額:130家化粧品業者(依報名順序,額滿為止)
五、 費用:免費
六、 依據標準: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七、 訪視小組成員:計畫執行人員、另視需求請專家團隊協助及衛生主管機關人員(陪同)
八、 申請期間:即日起~113/11/30止(額滿則提前截止)
九、PIF訪視說明:
1. 每家化粧品業者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以112年未訪視之化粧品業者為優先。
2. 每家化粧品業者受理訪視PIF資料以1件產品為限,且每家訪視時間至多3小時
3. 訪視申請業者應事先確認提出訪視申請之產品已完成PIF資料建立,以利訪視後提供後續建議。
4. PIF訪視方式以定點會議室實體訪視(由訪視單位指定)或線上視訊訪視為主,送出申請表後本計畫同仁將與業者聯繫確認訪視方式、訪視地點日期時間及相關準備事項。
5. 訪視後將提供訪視意見予業者作為建立PIF之建議參考。
九、權利與義務
1. 辦理PIF訪視單位保留視業者提供之申請資訊內容符合性決定是否受理之權利。
2. 接受訪視服務之業者應主動提供真實資料,以利完善評估及予以協助。
3. 接受訪視服務之業者應知悉本服務並不代表其提供之PIF資料完全符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範,或依建議改善後保證通過日後主管機關之正式查核。
4. 因訪視時間有限,本服務提供之訪視意見為業者建立PIF之個案建議並非代表所有產品。
5. 雙方對於訪視期間內彼此揭露及提供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其他未盡事宜詳見TFDA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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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簡稱:工研院)為了蒐集、處理及利用基於辦理衛福部所舉辦之113年度化粧品業者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訪視申請,您所提供或未來提供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謹先告知下列事項,敬請詳閱:       
本院間接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目的:承辦衛福部化粧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PIF)檢視申請使用。
二、個資類別:聯絡姓名、公司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三、利用期間: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四、利用地區:中華民國地區。
五、利用者:本院。
六、利用方式:在不違反蒐集目的的前提下,以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書面、傳真及其他合法方式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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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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