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語文素養計畫資料運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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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語文素養計畫資料運用申請辦法
全國語文素養計畫資料運用申請辦法
一、教育部補助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資訊與測驗統計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全國語文素養檢測,旨在促進全國大專校院之教學品質及學術研究發展。為防止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權益、落實資訊安全,經教育部同意,特訂定此辦法,並由本所進行資料運用申請資格審查。
二、本所提供申請人使用之各項資料經由去識別化處理,確定資料已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其統計分析結果經彙整、運算後供資料使用者分析,以保障個人隱私、維護資訊安全、提升資料品質。
三、本所為檢測資料專責管理單位,資料使用範圍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教育政策應用:申請人為辦理校務研究、畢業生流向調查或其他教育政策擬訂需求,得向本所申請資料授權使用後,由本所提供現有數據資料。
(二)學術研究:申請人檢具具體研究目的、資料使用目的及範圍、申請使用人名單,上網填具全國語文素養計畫資料運用授權申請書並列印,經申請人相關單位主管用印後,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查同意後,始得核准,並副知教育部。
(三)基於資料之建置目的,申請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以下列機關、學校、機構及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為限:
  1.教育部認定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
  2.前款機關(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師、研究人員及研究生。
(四)機關、學校、機構及申請人應限於單一請求提供之用途,若需進一步進行其他運用,應再次提出申請
(五)如違反本所使用規定致生損害者,申請人應依法負責,且本所將停止申請人使用資料並依相關規定究責。
 (六) 申請人應遵守資訊使用相關規範,由本所提供之資訊僅得用於學術研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四、申請人對於檢測資料之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資料與資訊內容,均以本所提供之版本為準,如若資料與資訊經竄改或隱匿之相關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申請人若有與此相關之論文發表,應於論文中載明研究資料來源、適當註明提供者,並於謝誌中提到「感謝教育部全國語文素養計畫提供相關研究資料」。使用資料庫之資料發表學術作品(包括學位論文),應於期刊論文獲得正式刊登許可、專書(包括專書論文)定稿付梓、研究報告定稿、發表會議論文或學位論文(以下併稱研究成果)定稿後一星期內,以電子檔形式上傳至指定網址,並應提供全文PDF檔;本所得在適當時間無償公開上述研究成果,並視需要將研究成果交予教育部,申請者不得有異議。
(三)申請人資料運用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不得接觸個人資料;運用結果應以統計圖表呈現,並經本所檢查確認無涉個人資料後,始得進行發表。
(四)本所之資料使用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資料不得複製;非經本所事前書面同意,申請人不得洩露予第三人或為超出本所授權目的範圍之用,
(五)申請人應限於其請求提供之用途,對於經由本所取得之資料,應妥善保管及利用,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有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等情事,本所依個資法規定請相關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申請人使用本所之資料如若發生紛爭,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申請人儲存於電腦設備或系統、與儲存於可攜式媒體之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無保存必要,應辦理銷磁或銷毀作業,確認其資料檔案無法復原,並於使用期滿後三個月內完成資料銷毀程序。如完成程序後發生資料外流等違法

同意以上條文者,敬請填具下列資料以提出申請。
申請人單位 *
申請人姓名 *
申請人聯絡方式 *
申請用途 *
完成以上資料填寫並送出後,將於3-5日內取得授權申請書,敬請於信件寄送日之一週內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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