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比賽開始:以擲硬幣決定哪一隊獲得第一個球權。準備比賽的球員
不足3人時,比賽不得開始。
3. 得分:在三分線內的投籃得1分,在三分線外的投籃得2分,罰球每中一
球得1分。(女性球員得分雙倍)
4. 比賽時間/比賽勝隊:每場6分鐘,得11分(先得11分則比賽提前結束)
5. 犯規/罰球:每一球隊犯規滿7次時,該隊進入球隊犯規罰則階段。正在投
籃動作中的球員於三分線內被犯規,應獲得1次罰球。正在投
籃動作中的球員於三分線外被犯規,應獲得2次罰球。
6. 延誤比賽:球隊必須在12秒內試圖投籃。計時鐘應於球置於進攻球隊手上
時啓動(攻守交換後或得分後在籃底下時)。延誤或不積極得分
進行比賽(例:未試圖得分),應宣判違例。而一隊明顯地未試圖
進攻球籃,裁判應給予倒數5秒的警告。
7. 比賽規則:每一次投籃或罰球得分後:一位未得分隊的球員藉由運球或從場
內籃下傳球至球場內的三分線外來恢復比賽(非從端線外)。
防守隊不得進入“進攻免責半圓區域”進行比賽。
每一次投籃或最後一次罰球球未中籃後:若進攻隊獲得籃板球,得以
繼續試圖得分無須讓球回到三分線之外。若防守隊獲得籃板球,持球
員雙腳必須回到三分線之外(藉由傳球或運球)。任何在死球狀況後
被賦予球權的球隊,應於球場頂端的弧線內以互換球權(在進攻與防
守球員之間)開始比賽。當球員的任一足皆不在三分線外或踩在三分
線上時,該球被視為在三分線之外”。
8. 替補:當球成死球後於互換球權之前,任一隊可請求替補。替補員在其友
踏出球場且與其建立身體接觸後始可進入球場。替補僅可於球籃對
面的端線後執行,無須向裁判或記錄台請求。
9. 暫停:每隊允許一次 30 秒的暫停。(除比賽大錶最後一次攻擊;12秒,其餘皆不停錶)
10. 抗議程序:若一隊認為裁判之判決或於比賽進行中發生的任何事故,確信
足以損害權益時,必須依下列程序進行:該隊一位球員應於比
賽結束後且裁判於裁判簽名前,立即於裁判或大會反應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