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臺北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臺北市教專中心),為執行教師專業發展研習認證相關資料之業務所需,以及未來驗證、審查相關認證資格、補證、換證、匯入研習時數(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等需求,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二、臺北市教專中心,因執行業務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中英文姓名、證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研習紀錄、認證紀錄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
臺北市教專中心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或因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內,得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利用地區不限。
臺北市教專中心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於蒐集目的宣告之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之各項聯繫與通知。
四、 個人資料之提供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臺北市教專中心可能未來將無法提供相關貴師長研習時數及認證狀態等查詢服務,未來認證、補證、換證等業務需求請出示相關證明。
請依各項服務需求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臺北市教專中心申請更正。
若您提供錯誤、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損及您的相關權益,臺北市教專中心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五、個人資料之保密
臺北市教專中心將善盡個人資料保護之責。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遭其他侵害者,臺北市教專中心將於查明後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擇適當方式通知您。
六、當事人就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
您可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就臺北市教專中心保有您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1.請求查詢或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惟因臺北市教專中心執行業務所必須者,臺北市教專中心得不依請求為之。
若您欲執行上述權利,或有任何建議指教,請與臺北市教專中心連繫。
臺北市教專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申訴窗口:電子郵件:
tp8620sup@gmail.com。
七、同意錄影之授權
茲同意臺北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將您參與教育部社群召集人研習錄影資料,同意本單位因應時數核發需求,全程錄影記錄出席狀況並保存,不得自行編輯移作其他用途,或轉載至公共網路平台,若有自行編輯轉載或商業行為者自負相關責任。
八、 同意書之效力
當您完成簽署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的內容。
臺北市教專中心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之權利,內容修改時將於本表單調查及網站公告。如您未於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異議或仍繼續使用臺北市教專中心相關服務,將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臺北市教專中心所更改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