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系(所)學生每學期所修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二年制學生每學期所修學數,一年級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二 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應屆畢業生如有特殊情況經核准者,得 不受此限制。
二、四年制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一、二、三年級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二十 八學分;四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獸醫學系四、五年級比照 上述三、四年級辦理。因當學期於校外實習者及應屆畢業生必修課已修畢並達畢業 總學分以上者,如有特殊情形,以專案方式處理,每學期不得少於六學分。
三、進修部之學生(含修讀教育學程者),每學期所修學分數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八學分, 最低不得少於九學分;產學四技專班於日間上課,每學期所修學分數比照日間部; 產學四技專班學生因當學期於校外實習因素,其選課不受本條款最低不得少於九學 分之限制。
四、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在全班排名前十名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修一科目,並得 修習較高年級課程。
五、修讀碩、博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由各系(所)定之, 惟不得多於十五學分 (含大學部及學程課程之學分); 修讀碩、博士學位在職學生為部分時間進修者(含 在職專班)每學期不得超過十五學分(含大學部及學程課程之學分),且每學期最 少應修一科目。 修讀碩、博士學位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學位論文仍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 限者,每學期最高修習學分數為二十二學分。 本校大學部學生,因抵免學分致無法符合最低學分數者,最低仍應修讀 10 學分。
六、碩士班研究生修讀博士班課程須提出申請,並經指導教授及博士班授課教師同意, 所修讀學分得併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惟不得申請抵免博士班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