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專科護理師與關心專科護理師議題的夥伴您好:
衛生福利部於112.02.07公布預告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衛生福利部修法網頁其修正重點如下:
- 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
師監督下醫療業務及護理業務時之監督或指示為明確定義。(修
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 新增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資格條件。
(修正條文第四條)
- 依實務需求修正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之
範圍內容及附表。(修正條文第五條)
- 以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之醫療機構、護理
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應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
醫療委員會,並調整人員組成及任務。(修正條文第六條)
- 預立醫療流程以書面為之,依實務需求酌修其應包括之內容;預
立醫療流程應經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核定後實施。(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八條)
- 專科護理師如於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執
行醫療業務,監督醫師得以電子或傳真方式完成核簽及紀錄。(修
正條文第九條)
-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業時,應配戴或顯示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標誌,以資辨識。(修正條文第十條)
台灣專科理師學會為充分蒐集各方意見,並回覆相關意見給衛福部,懇請您抽空填寫以下問卷,感謝您!
請務必針對每一條您有意見或建議處,先行註明您所針對是哪一條款並請具體詳細說明。
備註:若您有任何不清楚或需要與學會聯繫交流,歡迎與學會秘書長佳妍聯繫(line ID是ella03070307或電話0987837384),若無回應請留言,將會盡快回電!!
問卷開放時間:112年2月8日(三)09時至2月12日(日)17時預計花費時間:約10分鐘 (共計30題)
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