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系108學年度學生模擬法庭展演
模擬法庭展演為結合法律教學與司法實務的具體展現,以法律學院非常擬真的法庭設備,增強學生學習的效果。歡迎加入法律人專屬的學生模擬法庭年度展演!

一、招募報名
時間:108年12月2日(星期一)上午8:00前
資格: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系學士班及碩士班學生

二、籌備會議
時間:108年12月4日(星期三)12:40-13:30
地點:樹德樓2樓LW212教室
指導老師:林政佑助理教授
指導律師:陳偉仁律師(本案原告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本案原告訴訟代理人)
流程:(一)展演案例說明  
            (二)討論工作時程與角色分配等

三、模擬法庭展演主題︰
(一)案例事實
        原告因強盜、竊盜等案件應執行無期徒刑,於100年12月15日入監執行,嗣於103年3月20日移送被告接續執行,原告於107年6月26日晚間11時44分許,就寢時與同配住義舍1房之訴外人起紛爭(下稱系爭違規事件),違反監獄行刑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6條第1項第1、2、6款規定,適用受刑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第6類第24點規定於107年7月4日開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違規懲罰通知單,通知原告作成「訓誡、停止接見一次(自107年7月4日至107年7月10日止)、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自107年7月4日至107年7月4日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出申訴,經被告申訴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駁回原告申訴;原告提出再申訴,復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8月27日法矯署安字第10701085840號函復告申訴無理由,原處分應予維持。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爭點
1.戒具使用之性質?是即時強制的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戒具使用的必要性為何?本案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2.轉違規房考核、僅使原告使用筆芯寫字,這樣的行政機關所為之具體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3.被告在接受到上述的行政處分前,沒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於法合不合?
※參加之同學請先行精讀以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9號判決。

四、注意事項
(一)登記參加展演之同學請務必準時出席108.12.4(三)12:40籌備會議。
(二)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系108學年度學生模擬法庭正式展演訂於109年5月6日(三)13:30-15:30,當日將邀請法官或律師蒞臨講評並開放全校師生觀摩。
(三)全程活動包含劇本撰寫、書狀及言詞辯論、影片製作、海報及文宣、排練預演、正式展演等,皆應由參加同學合作完成。
(四)正式展演結束可登錄學習護照認證1次(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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