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第1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10條規定:「本法第6條第5項規定之場所,於本辦法發布生效前既設者,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為持續落實降低本市火災發生死亡事件,全面宣導民眾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經調查顯示,住宅火災之死亡原因大多係因延遲偵知、通報及避難,爰為保障民眾生命安全,達到即早發現火災、即早避難之目的。原不屬於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一般住宅場所應設置住警器,以降低上述致災原因。然為提升消防安全,並確保市民能擁有安全無虞的生活環境,共創健康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