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官立中學校友、師生就修訂《逃犯條例》之聯署聲明
2019-05-30 18:47 更新:
因有屯官人比本聯署更早發起另一個聯署網頁( https://forms.gle/zyN5BhPNZaxFPcxQA ),惟當時消息尚未廣傳,本頁因未有留意而不慎出現重覆聯署情況,造成不便,謹此致歉。經雙方同意後,現將本聯署頁所收集到的非重覆簽名轉移至該頁。為統一收集簽名,本聯署頁將正式停止運作,惟以下內容將保留,以供公眾參考。再次感激該聯署頁的發起人所付出的每一分力和時間,謹盼屯官人能集腋成裘、眾志成城,為自己、為同儕、為社會發聲,遵行我校的教誨。


陳同佳涉殺人案所引起的《逃犯條例》爭議

二零一八年二月,香港男子陳同佳涉嫌在台殺害女友後棄屍,並在未被台灣當局檢控前返港。礙於本港現行移交疑犯的條例列明適用範圍是「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故保安局回應指「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的兩條條例均不容許我們處理台灣殺人案的請求」。香港無法將疑犯移交台灣受審的相關漏洞,即引起社會大眾對本港《逃犯條例》的關注與討論。翌年,保安局針對情況正式向立法會建議修例,希望容許香港與中國大陸及台灣,以單次個案方式處理移交逃犯請求。

由保安局提出的修例有兩大具體修訂方向,包括(一)與沒有簽署移交逃犯協議地區進行「單次移交」安排時,只需特首秘密授權就可突擊拘捕並交由法庭判斷是否移交,立法會無權過問;及(二)單次移交逃犯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

一黨之下,行政獨大;文飾「過失」,歪曲史實

迄今為止,社會各界對修例的憂慮涉及不同層面,例如有聲音指出修例後令行政獨大,特首可不經立法會討論發出突擊拘捕令和啟動移交請求的程序,三權間再無制衡分立之效;法律界人士亦在翻查港英檔案後提出,當年港英政府立例的首要考慮是相關國家的人權狀況,強調「只與司法制度、刑罰制度、人權狀況達到可接受水平的國家建立引渡關係」,可見與中國大陸之間沒有移交安排不是「漏洞」,而是立法機關在1997年做出的決定,原因是香港與大陸的司法制度存在根本性差異,以及對內地人權保護不力的擔憂,是與當年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本心如出一轍。

君不見內地維權人士、持異見者一再「被失蹤」、「被認錯」、「被自殺」,到底移交至中國大陸的逃犯能否獲得「公平審訊」,答案昭然若揭。當內地現時對公平審訊的保障及人權水平未達到可信任水平,強行修例似乎才是為本港法治所保障的人權自由埋下「漏洞」。

移交無理,司法無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在司法把關方面,修例以後,香港法院亦難以實質把關任何中共提出的引渡案件,法庭或淪橡皮圖章。儘管港府表明,引渡申請將由法庭審視,但是香港法庭只會審視政府所提交的表面文件和證供是否存在,繼而判斷是否接納引渡要求,無權定奪事實真偽。「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當表面證供成立,儘管不知真偽、不明是非,具權威的法院亦只能雙手把疑犯拱讓中國大陸進行審訊,所謂「法院保護」不過多了個蓋圖章的步驟,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淪落至此,實不為大眾所樂見,於乎哀哉!

鑑於修例缺乏法理基礎,危害本港的人權及法治,而政府所採取的手段亦未能達到其聲稱的目的(將陳同佳移交台灣進行審判,因台灣當局表明不接受本港的修例,並且不會配合本港政府進行移交),現時絕非修改《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適當時機。倘若政府一意孤行,漠視民意、國際輿論及商界意見,盲目以執行政治任務為己任,聽從中共指示強推條例,即將香港市民推向沒有人權保障的法制之中。

「風聲雨聲讀書聲,聲聲入耳烙在心;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屬己任」

我校一直以「尊德問學」為訓,以德先於學,以學輔以德,而捍衛我城的核心價值為「公德」的首環,作為屯官人實在義不容辭,為香港發聲,以免被政府以沉默代表民意、凌駕反對意見,強推「送中條例」。作為香港公民,我們有義務維護他人及自己的權利與自由,而當今事關重大,一家有難,百方支援即屬己任。

本聯署要求港府:
1. 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2. 以其他符合程序及社會公眾意願方式處理台灣殺人案
3. 保護香港的核心價值,促進民主、人權、法治和自由

最後,亦呼籲各位師生、校友一同出席6月9日「反送中」大遊行,集合時間為下午2時30分,由銅鑼灣東角道遊行至立法會。用行動來要求政府立即撤回《逃犯條例》修訂。

* 為保障未成年學生,若學生以中文名字聯署,我們只會顯示學生的姓氏;若學生以英文名字聯署,我們只會顯示學生的姓氏及名字的首個字母

* 聲明不代表屯門官立中學校方及全體師生、職員和校友立場。
This content is neither created nor endorsed by Google. Report Abuse - Terms of Service - Privacy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