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110學年度 監事選票
1. 監事選一人,並且不得重複,否則列為無效票。
2. 校長、人事及主計人員負有監督之職,依規定不得選為理事,但得選為監事。
3. 應選理事五人,後補二人,以最高票者當選。
4. 應選監事三人,後補一人,以最高票者當選。
5. 同時當選理事及監事時,以理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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