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專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兼任滿六年),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兼任滿三十年),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五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專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兼任滿六年),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兼任滿二十四年),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六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專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兼任滿六年),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任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兼任滿十八年),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七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任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兼任滿十二年),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