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食品標示法規說明會(台中場)-食品業者及公協會報名表
【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活動形式】實體活動 (無開放線上參與)

【活動日期】111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
【活動地點】集思台中新烏日會議中心3樓(台中市烏日區高鐵東一路26號)
【參加人數】限額100名
【參加對象】食品業者、食品產業公協會、各縣市衛生局人員

【報名限制】
 一、每一公司單位限額「3名」,超過人數者將取消報名資格,並將名額保留給其他擬參加者。
 二、每位報名者僅限參加1場次(台北場、台中場、高雄場請擇一報名),重複報名者將取消報名資格,並將名額保留給其他擬參加者。
 三、不同報名者(姓名),請勿使用同一個電子郵件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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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新冠肺炎之檢疫、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者,請勿報名。

二、請準時出席 (活動當日12:45~13:15報到),主辦單位無法保留座位。未事先報名者,恕無法入場。

三、本活動進行上課前、後之測驗,請自行攜帶書寫筆類 (原子筆、墨水筆、鋼筆…)。
防疫措施
本活動將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CDC)之大型集會防疫措施辦理,請所有與會人員遵循相關規定入場,並參考以下建議:

1.請自備口罩並全程配戴(飲食畢後請隨即戴上)。

2.請盡量保持適當社交距離(室內保持1.5公尺、室外1公尺)。

3.若疑似身體不適或體溫超過攝氏37.5度者、具咳嗽、呼吸急促等呼吸道症狀者,敬請在家休息。

4.主辦單位於報到處提供酒精消毒,請隨時保持手部清潔。

5.本活動不供應茶飲/咖啡/點心,且為響應環保,敬請與會者自行攜帶水杯。另,會議廳內禁止飲食(飲水除外)。

請詳細閱讀上述內容 *
活動議程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基於本次活動或服務,蒐集、處理及利用您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本所因辦理「111年度食品標示法規說明會」,為聯繫及開立研習證明等相關業務之需求,必須取得您下列個人資料。包含【識別類個資、特徵類、財務細節類、資格或技術、現行受雇情形、職稱、個人描述、辨識財物者、活動參與紀錄、網路連線資訊IP、MAC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資料。
二、 獲取個人資料類別:
(一)識別類個資(例如:中、英文姓名、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識別碼、學生或員工證號、聯絡電話號碼、地址、性別、出生地、電子郵遞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其它識別證號或電子識別標章)。
(二)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個人照片、筆跡與紙本文件)、社會情況類(例如:職業、學經歷)。
(三)財務細節類(例如:銀行帳號、戶名或與本蒐集目的相關之財務資訊)等。
三、 本所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向本所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五、 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本所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本所得酌收必要作業費用。
六、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本所將無法為您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業務。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基於本次活動或服務,蒐集、處理及利用您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本所因辦理「111年度食品標示法規說明會」,為聯繫及開立研習證明等相關業務之需求,必須取得您下列個人資料。包含【識別類個資、特徵類、財務細節類、資格或技術、現行受雇情形、職稱、個人描述、辨識財物者、活動參與紀錄、網路連線資訊IP、MAC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資料。
二、 獲取個人資料類別:
(一)識別類個資(例如:中、英文姓名、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識別碼、學生或員工證號、聯絡電話號碼、地址、性別、出生地、電子郵遞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其它識別證號或電子識別標章)。
(二)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個人照片、筆跡與紙本文件)、社會情況類(例如:職業、學經歷)。
(三)財務細節類(例如:銀行帳號、戶名或與本蒐集目的相關之財務資訊)等。
三、 本所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向本所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五、 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本所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本所得酌收必要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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