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化學工程學系 學生急難救助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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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化學工程學系學生急難救助獎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急難救助獎助學金(以下簡稱為本獎助學金)辨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之訂定,旨在有效運用本獎助學金,以協助本系有特殊需求之學生,使其能專心向學完成學業。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來源經由募款方式籌得,為使本獎助學金生生不息,獲獎人於畢業後有適當能力時,請主動回饋。
第三條 獎助學金上限:3萬元/年,每學年以3名為原則,實際頒發金額依審查單位決議辦理。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發給對象的資格:
          一、有急難救助需求之研究生,須出具相關說明、家庭收入證明及指導教授推薦信。
         二、舊生之前一學年的操行成績達A以上、等級制成績平均達2.7以上,須檢附學校成績單。
         三、新生不受第二款之限制。
         四、在學期間得重覆申請本獎助學金。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日起2週內,備妥上述文件及其它有利審查之文件,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六條 審查單位為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由系辦公室通知得獎者。
第七條 本獎助學金非固定獎助學金,本系得視每學期之獎助學金經費決定是否續辦。
第八條 本辨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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