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甲方於運動研習契約期間如因事請假,應於原定課程上課時間前,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請,每期課程限二次,乙方提供補課券給予甲方補課,僅開放可單堂體驗之課程。補課券如有差額需補足費用,溢繳不另行退費,補課需於契約期間內完成(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寒暑期營隊因課程時程特殊性,不在此限;泳訓課程可兌換泳池入場、亦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