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錄取繳費後至開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扣除必要之行政作業費用150元後之金額。
2. 開課後至未逾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ㄧ,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3. 開課後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ㄧ、未達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ㄧ。
4. 申請退費時已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